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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

发布者:卓玛律师 时间:2022年12月09日 1048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2019年藏历12月(藏历新年期间),被告人尺某和益某、扎某、洛某、达某等5人共谋出售雪豹的豹皮和豹骨,最终决定由被告人益某寻找买主。2020年3月,被告人益某委托同案被告人旦某出售豹皮和豹骨,之后旦增顿珠联系同案被告人嘎某,嘎某又找到同案被告人吉某欲共同购买,二人协商后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豹皮和豹骨。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给了旦增某,旦某将此款通过微信转账给了益某。第二天旦某驾驶摩托车从益某家中将豹皮和豹骨取至自己家中,并将之藏匿在车库内。数日后,嘎米次仁和吉律驾驶皮卡车(车号×××)从旦增顿珠家中取走豹皮、豹骨,并于当日将之运至吉律的姨妈索某某(住日喀则市八居委)家中。2020年5月22日,公安机关在索某某家中将豹骨查获。经鉴定,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,其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。该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各被告人10年几个月不等刑期。

二审间律师提出: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人为的去猎杀动物,客观上没有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,再者雪豹的鉴定价值与实际交易价值存在悬殊,要求按照交易价值认定,最终二审判定各被告人3年多刑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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